三、監理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必要條件
我們認為,建設單位在創造和提供施工安全的環境條件下,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還應從業主的角度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建設單位的這些職責應該從法規上明確,這樣,建設單位才能將這些工作委托和授權給監理單位承擔。因此,監理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必要條件;一是在法律法規上應該作出明確;二是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三是支付監理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服務費用。在這些必要條件下,監理接受了委托和授權,則應該承擔下面責任:一是施工現場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的監督和管理責任;二是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安全方案和措施的責任。
為了保護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個人合法的、正當的權益,我們建議在制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的規范、法規時作一些必要的解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目前監理在施工安全中應盡的責任
監理作為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究竟在施工安全生產中有沒有責任?弄清這個問題有助于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也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
首先,監理有宣傳施工安全的責任。要分析監理在施工安全中的責任,不能離開我們的國情,不能離開中國特色。首先,監理應該向施工單位宣傳《建筑法》,宣傳施工安全的有關規定和重要性,宣傳施工安全與單位以及個人的關系,引起工程項目建設參與者的高度重視。
第二,監理對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的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這里的“等方面”應該理解為包括了施工安全。因為,監理既然代表建設單位在建設工期內對 承包單位實施監督,那么,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合理的工期不受損失,必須監督施工單位作好安全生產工作,杜絕安全事故。因為安全事故必然影響工程進展,所以監理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組織機構、安全措施提出建議,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在巡視現場時要注意安全情況,發現苗頭及時提出。
第三,監理有“審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建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安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這里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包括了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 000) 3?2?2條總監理工程師職責第6款:“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這里明明白白規定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也就是包括審定安全技術措施。
新疆某建工集團申報建筑工程文明工地…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計劃
生產系統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鋼制腳手架搭設檢驗使用和拆除安全規程
堅守核工業安全底線 筑牢安全根基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風險點清單目錄…
門窗施工質量程序控制
工程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安全技術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如何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高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工程施工進度及工期保證措施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登高作業注意事項
如何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