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中均已明確了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由施工企業承擔,為什么讓只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權力的監理單位承擔連帶的安全生產責任呢?
較真地說,監理管安全既不符合《建筑法》,也超出了《建設監理規定》中的工程建設監理范圍和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是通過項目法人的委托而實施的,現行監理合同文本中也沒有安全監理的內容,況且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業主本身并無權利及義務對其管理,又如何能授權于監理單位呢?
即便認為監理單位應當承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責任,也應當先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監理合同中增加安全監理的內容,制定安全監理配套的取費標準,并給予監理工程師相應的權力,方可要求監理單位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實施建設工程建設監理以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責任問題糾紛不斷,扯皮不清,施工現場只要出安全事故.在安全上既無權又無利的監理單位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浙江省電力監理公司的李志軍因施工現場模板支架坍塌事故被停止執業一年.上海地鐵咨詢監理公司因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透水事故被降低資質等級.該工程總監謝益民也被停止執業5年。近期哈密地區消防局工地發生一起施工企業五樓安裝窗戶時安裝工人墜落身亡的安全事故.對施工企業進行了罰款十萬的處罰.對監理企業也進行了罰款十萬的處罰.這種不明不白承擔的連帶責任已直接影響到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應該引起有關管理、立法部門的重視,從源頭上去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監理單位雖然也是深入施工現場的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施工工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或由于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的過錯,導致自身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單位當然理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但是,如果將由于施工企業的失誤發生安全問題的責任,也要讓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來共同承擔,并接受處罰顯然是不盡合理,也不合法的。現在許多的監理項目.規模并沒有達到按國家規定需強制監理的要求.如果這些項目不委托監理.又由誰承擔監理所承擔的連帶責任呢?
也許,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部門考慮到主管安全生產的安檢部門和安全監督站,在現場的時間不多,而監理人員一直在進行旁站,多一道管理程序,安全抓得緊一點,豈不知,如此來,將原本明確的責任,變得不明確,一家應承擔的責任,變成兩家承擔,無端把監理企業推向替罪羊的角色。
目前安全監督部門和安全監督站都屬于安全管理的執法部門,有權力、有義務來管理施工現場的安全,為何不將它們的作用充分發揮呢?使責.權.利相結合呢?
本文提出此問題個人商槎意見的目的,在于希望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責任和如何去管施工現場的安全這兩方面問題上,提供給業內人士參考和評論,同時也提請有關部門的重視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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