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爆破
2.2.1 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
2.2.3 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2.2.4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1) 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 m;
(3) 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 m;
(4) 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時,不少于500 m。
2.2.5 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2.2.6 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砂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 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2.2.8 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 m。
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人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2.2.9 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須經過15 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2.2.12 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2.2.13 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2.2.14 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 m(軟巖為20 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當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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