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筑施工時間統計分析
本文選取2004年5月份到12月份的109個事故案例,按時間段進行次數分析,具體的結果看圖1.4。
圖1.4一天之內重大事故時間統計分布圖
從圖中可以看出上午6一9點和9一12以及下午15一18和18一21點是事故的出現高峰期。上午6一9點的時候事故比較多,在最初的15~30分鐘,一般是進行工作分配、安排任務、領取工具、現場清理等準備工作,隨后工人們便被安排到各自的崗位上,到了上午7:30點以后工作會達到滿負荷,效率將達到最高峰,但是注意力還不是很集中,難免會出現傷亡的事故。而9一12點的時候,各種工種的交叉作業明顯增多,工人手頭的活越來越多,這個時候只要稍微有點分心就會發生事故。下午15一18點的時候,主要是由于下午快下班的時候,工人的注意力又開始不集中起來,有時會想別的事情,因此也很有可能發生事故。晚上18一21點的時候,這個時候的事故與我國建筑業的現狀有密切的關系。因為在我國有時為了趕工期,晚上要加班,而加班的時候由于燈光、環境復雜等各種因素和個人體力、精神下降的原因,也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2 建筑施工安全問題分析
2.1政府法律和監管方面原因
我國工程建設投資體制的變化使原有的建筑生產安全管理己經不適應現在的建筑生產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導的安全管理出現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關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監管效率低,社會監督體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適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與經濟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體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我國法律的“環境與健康”過于薄弱;現行《建筑法》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這表明了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上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并未真正做到行業管理。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標準、管理模式不一致,傷亡事故統計數據失真,管理工作職責交叉不清,形成了“沒利監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順”的局面。
2.2企業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建設單位將建筑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發包給不夠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甚至非法的個體承包商,或沒有向施工單位提供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水文觀測、氣象以及相
鄰建筑物的資料。這可能導致施工中挖斷管線、損傷地下設施和影響場內和周圍建筑物的安全。二是勘察、設計單位不按規范進行勘察或設計,或改變勘察設計文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使勘察設計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證建筑物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而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認真的審查,在施工過程中也沒有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措施的情況進行認真監理,發現事故隱患也未采取果斷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三是隨著國家基建投資的不斷加大,建筑企業準入政策的調整,使得施工企業數量不斷增加,施工隊伍不斷擴大。尤其是最近幾年,個體建筑業迅猛發展,施工企業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是由于施工單位是建筑安全活動中處于主體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問題主要出在施工單位的身上。主要表現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對新工藝的認識和準備不足;市場行為不規范等方面。
2.3安全投入問題
由于建筑市場的競爭十分激烈,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壓價,甚至將發包價格低于成本價格。對確保施工安全的措施費用的不予認同拒絕支付合理的安全費用。為追求最大的經濟利益,強求施工單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而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進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資金優先用于生產上,設備和安全防護措施落后、工人勞動條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3.1 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安全生產的宏觀監管
從宏觀經濟上來說,中央政府的作用是通過宏觀經濟調控,用其“看得見的手”去促使市場經濟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其對資源起基礎性配置作用;同時為社會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對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管,中央政府的監督手段主要為:法律政策和行政政策,并通過各級政府和安監機構加以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指導下,結合自身地方情況進一步細化和監督;在有需要的時候,通過采取一定行為和制定更為詳盡的各種條例、標準、規程以確保監督效果。同時,建立適合我國的國情的相關安全管理法規。以現有的《安全生產法》為基礎,對《勞動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整合,成為一部安全生產領域內綜合的適用范圍廣泛的基本大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3.2部門對行業和微觀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
嚴格推行安全生產市場準入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依法嚴把建筑施工單位安全資質關。按照《建筑法》規定的精神和有關地方建筑立法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資格認證,否則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因此,準入問題實質上就是建筑安全資格問題。建立建筑市場“退出”制度,以符合國家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對建筑施工事故,必須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建議或力促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嚴格的建筑安全和建筑質量相結合的“退出”制度,即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導致事故的施工企業,停止其招投標或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資格的處罰。
3.3 切實加強工程監理在施工安全監管中發揮的作用
第一,加強監理隊伍自身素質建設,在施工安全的監理責任難以明確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能否做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理隊伍自身素質的高低。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貢獻綿薄之力,這是目前建設監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也是監理人員職業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有經驗的專門人才,充分發揮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預控作用。因此,必須加強監理隊伍自身的建設,塑造一批高素質的監理人員,這對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為重要。第二,充分利用經濟制衡機制和手段加強施工安全責任主體的安全意識。施工安全問題源頭還在于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要使得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安全中發揮真正的作用,首先必須對作為施工安全責任主體的施工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并切實搞好自控。為此,必須從企業外部形成能迫使施工企業自我校正其不良行為的環境和機制。一方面要保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施工能獲得合理的收益,企業對施工安全措施和設施的投入應有必要的補償;另一方面,又應大大提高施工企業不良行為的違法成本,有效的處罰必須要有較大的力度,不能等到事故發生后才來處罰;即使尚未釀成事故,但經查實己形成不安全狀態或有不安全行為時即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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