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安全生產管理帆制的建立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轉變和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以及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的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向著如下模式發展:遵循“國家一企業一員工”三方需要的原則,建立“五方結構”的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即國家、政府(行業)、社會(中介)、企業(法人或雇主)、工會(員工或雇員)的“五方結構”,其管理模式為國家監督、政府(行業)監管、中介服務、企業負責、群眾監督。“五方結構”的科學原則是:國家利益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系統化分層管理與全面分類管理相結合原則。這些原則在2002年正式實施的《安全生產法》中得到了基本的體現。將《安全生產法》中所明確的國家安全生產總體運行機制歸納起來包括如下五個方面。
(I)政府監管與指導各級政府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協調指導的“監督運行機制”。《安全生產法》第九條明確了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即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而政府的監督管理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國家的安全生產綜合部分和專項管理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由此,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2)企業實施與保障企業全面落實生產過程安全保障的“事故防范機制”。《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在第二章中以較大篇幅,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具體保障措施和責任意義。
(3)員工權益與自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和實現生產過程安全作業的“自我約束機制”。《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并在第三章中具體明確了員工的八項權利和三項義務。
(4)社會監督與參與工會、媒體、社區和公民廣泛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做出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第六十七條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第六十五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時,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這就規范了我國的安全生產,發動了四方的社會監督力量,即工會、新聞、公民和社區四方。
(5)中介支持與服務建立國家認證、社會咨詢、第三方審核、技術服務、安全評價等功能的“中介支持與服務機制”。《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通過咨詢與服務方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持,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和能力。
在安全生產管理模式中,企業責任是最基本的,企業安全生產的實現既是企業的歸宿也是出發點。因此,企業自我管理和遵守國家法規是落實“五方結構,,的關鍵;強化勞動者監督意識和維護自身職業安全衛生的權利與義務是“五方結構”的基礎.政府科學建規、立法,并依法客觀、公正地進行監督,則是“五方結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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