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國的廣大安全專業人員來說,事故頻發傾向的概念可能十分陌生。然而,企業職工隊伍中存在少數容易發生事故的人這一現象并不罕見。例如,某鋼鐵公司把容易出事故的人稱作“危險人物”,把這些“危險人物”調離原工作崗位后,企業的傷亡事故明顯減少;某運輸公司把出事故多的司機定為“危險人物”,規定這些司機不能擔負長途運輸任務,也取得了較好的預防事故效果。
一些研究表明,事故的發生與工人的年齡有關。青年人和老年人容易發生事故。此外,與工人的工作經驗、熟練程度有關。米勒等人的研究表明,對于一些危險性高的職業,工人要有一個適應期間,在此期間,新工人容易發生事故。大內田對東京都出租汽車司機的年平均事故件數進行了統計,發現平均事故數與參加工作后的一年內的事故數無關,而與進入公司后工作時間長短有關。司機們在剛參加工作的頭3個月里事故數相當于每年5次,之后的3年里事故數急劇減少,在第5年里則穩定在每年1次左右。這符合經過練習而減少失誤的規律,表明熟練可以大大減少事故。
其實,工業生產中的許多操作對操作者的素質都有一定的要求,或者說,人員有一定的職業適合性。當人員的素質不符合生產操作要求時,人在生產操作中就會發生失誤或不安全行為,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危險性較高的、重要的操作,特別要求人的素質較高。例如,特種作業的場合,操作者要經過專門的培訓、嚴格的考核,獲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才能從事。因此,盡管事故頻發傾向論把工業事故的原因歸因于少數事故頻發傾向者的觀點是錯誤的,然而從職業適合性的角度來看,關于事故頻發傾向的認識也有一定可取之處。
自格林伍德的研究起,迄今有無數的研究者對事故頻發傾向理論的科學性問題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探討,關于事故頻發傾向者存在與否的問題一直有爭議。有學者認為事故遭遇傾向是事故頻發傾向理論的修正,事故頻發傾向者并不存在。作者認為不能片面評價事故頻發傾向論和海因里希因果連鎖論(側重于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事故遭遇傾向論(側重于物的不安全狀態)誰對誰錯以及誰好誰差,它們只是從不同的側面來認識事故所得出的不同結論,雖然它們都具有片面性:事故頻發傾向論主要從人的不安全行為角度來認識事故而把事故歸因于人;海因里希因果連鎖論主要從變化發展的觀點來認識事故演化的過程并分析事故的原因;事故遭遇傾向論主要從物的不安全狀態角度來認識事故而把事故發生歸因于物。但三種理論都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事故發生發展的不同本質特征,應當同時綜合三種理論來全面的看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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