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單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二百二十九的規定處罰。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所構成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條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例如,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二)客觀上必須有由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政策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