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維護勞動者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園區企業應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并按標準設置警示標識。
二、園區企業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三、在工作場所中員工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四、員工應接受監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五、園區企業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員工
六、園區企業負責人應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的培訓,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并組織勞動者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七、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勞動者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應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八、園區企業應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