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條、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第三條、組織制定并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第四條、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第五條、依法設置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并配備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第六條、定期研究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
第七條、保證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第八條、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管控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第九條、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十二條、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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