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及“五病”調離制度;
二、餐飲服務單位必須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認真制定衛生知識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以從事餐飲服務。
三、新參加餐飲服務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飲服務人員調離后的健康必須全程監護,了解病情狀況;
六、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餐飲服務人員調離基本情況;
七、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管理檔案,設立健康體檢登記表和“五病”調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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