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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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公司作業人員做好職業安全與健康保健工作,加強職業危害預防管理,消除和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作業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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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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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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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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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和人員
3.1.1? 設置職業危害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1.2? 職業危害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上崗;當地政府有要求的,應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或職業衛生培訓任職;
3.1.3? 公司下屬部門設置專兼職職業危害管理員或由專兼職安全員同時承擔職業危害管理工作。
3.2?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3.2.1? 應制定公司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其中規定職業危害管理的職責、職業危害作業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的職責、要求等內容;
3.2.2? 熏蒸殺蟲、劇毒品等可能發生職業危害緊急情況的作業和現場,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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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職業危害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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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三同時”
4.1.1? 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
4.1.2?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1.3?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實施經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4.1.4?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4.2? 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確定
4.2.1? 確定人員接觸各類職業危害和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或部位,定位職業危害作業場所,且定點準確,不遺漏;
4.2.2? 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包括復烤車間、除塵房、煙葉挑選作業、煤場等場所的粉塵點,生產車間、動力部門等場所的噪音點,熏蒸殺蟲場所,根據GB/T4200確定為高溫作業的場所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接觸點。
4.3? 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分級管理
4.3.1? 應依據GBZ/T229.1~229.4生產性粉塵、化學物、高溫和噪聲危害進行分級,并提出分級控制的要求;
4.3.2? 建立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定點登記臺賬或清單,登記各危害作業場所的位置、所在部門、危害分級及 其達標情況、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周期和要求、作業場所接觸危害人員數量等;并保存各場所的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記錄,形成各種作業場所的管理檔案。??
4.4? 職業危害申報、告知和防護設施管理
4.4.1? 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4.4.2? 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或欺騙;
4.4.3?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要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4.4? 對職業危害防護措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具體執行《設備設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
4.5? 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日常監測要求??????
生產現場的噪聲、粉塵、化學物、高溫等場所應對職業危害因素控制情況進行日常監視,每月至少一次,并保存記錄;宜配備檢測設備進行日常測量。
4.6? 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測
4.6.1? 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對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一次危害因素檢測;
4.6.2? 定期檢測結束應當存入職業危害作業管理檔案。
4.7? 日常職業危害檢測或者定期檢測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GBZ1、GBZ2.1、GBZ2.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并保存整改和治理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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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和職業健康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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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管理
5.1.1? 確定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其中應包括職業危害作業點內作業人員和其他經常接觸危害的人員。 5.1.2? 建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登記臺賬或清單,登記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個人信息、所在作業點及部門、接觸危害程度、崗前、崗中和離崗時職業健康監護的周期和要求、職業健康體檢合格情況;并保存每次健康監護體檢記錄。
5.1.3?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教育應包括職業危害及其控制措施內容。
5.1.4?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所在崗位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等文本中應包括職業危害控制和現場防護、勞動防護用品等內容;
5.1.5? 及時向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告知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數據和結論、個人健康監護體檢結果。
5.2? 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監護檔案
5.2.1?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規定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崗前、崗中、離崗和緊急情況下健康監護體檢的職責、流程、周期、監護檔案等要求;
5.2.2? 建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應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記錄、健康評價和健康監護報告及所有相關的原始資料和檔案(包括電子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GBZ 188規定的各類職業危害人員離崗后隨訪期;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5.2.3? 每年健康監護體檢后,對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進行分析,包括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分布情況、重點部位、發展趨勢等內容,形成分析報告,并組織制定措施和對策。
5.3?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5.3.1? 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應按期進行健康監護體檢,應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
5.3.2? 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體檢的周期和項目,應執行GBZ 188及相關國家和地方規定;其中煙草粉塵、噪聲、高溫、微波和放射源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要求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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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 |
崗前職業禁忌癥 |
崗中檢查周期及觀察期 |
離崗后隨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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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粉塵 (煙草粉塵 可比照執行) |
? 活動性肺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間質性肺病、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
? 1.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每4年一次,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每2年~3年一次; ? 2.X射線胸片表現為0+者的作業人員醫學觀察時間為每年一次,連續觀察5年,若5年內不能確診為塵肺換著,應按一般接觸人群進行檢查; ? 3.塵肺患者每1年~2年進行一次醫學檢查. |
?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一次;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一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離崗(包括退休)或退休后1年~2年進行一次醫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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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 |
?? 各種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Ⅱ期高血壓和器質性心臟病、中度以上傳導性耳聾 |
1年 |
?? 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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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 |
?? Ⅱ期高血壓、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慢性腎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積皮膚疤痕 |
?? 1年,應在每年高溫季節到來之前進行 |
?? 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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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 |
? 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白內障 |
3年 |
?? 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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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及放射裝置 |
按相關規定 |
1年 |
?? 按相關規定 |
5.3.3? 體檢應在具有職業健康監護體檢資質的醫院進行;
5.3.4? 對于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癥進行復查,確定的應調離原崗位。
5.4?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職業禁忌癥管理
5.4.1? 根據GBZ 188確定需進行健康監護體檢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其中應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5.4.2? 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健康體檢的周期和項目,應執行GBZ 188中得相關要求;
5.4.3? 對于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癥應進行復查,確定的應調離原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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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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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司每月組織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情況進行1次檢查與考核;
6.2? 公司每年組織對職業危害人員和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1次檢查和考核;
6.3? 檢查與考核結果與當月績效工資掛鉤,按照公司《生產經營安全工作目標分類考核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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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