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建設項目。
二、要求
1、 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2、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編制預評價報告。
3、煤礦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 煤礦建設項目完工后,在試運行期內,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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