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
2、職業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
3、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前往事故發生地進行處理,同時報告生產管理部安全組。
4、如情況緊急,生產管理部安全組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6.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6.3事故的簡要經過;
6.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5已經采取的措施;
6.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職業病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9、調度室設有固定電話6305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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