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識別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職業健康安全的危險源,評價風險因素,從而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并在新問題出現或其他情況時對其進行更新和持續改進。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危險源識別、風險評價及更新。
3. 定義
危害辨識:辨識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風險評價: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4. 職責
4.1 辦公室、生產部負責組織公司各部門進行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與更新工作。
4.2 其他部門按照程序要求辨識本部門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因素,并進行初步評價。
4.3 相關部門負責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的處置。
5. 管理規則及流程
5.1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辨識評估和控制
5.1.1按職責分工,成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對存在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進行辨識與評價。
5.1.2危害因素辨識的范圍必須覆蓋公司的生產作業活動全過程。
5.1.3 辨識依據
1)國家、政府各部委頒布的政策、法規、標準、規定、條例等;
2)當地的地方法規、標準、規定、條例等;
3)認證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及認證結果或反饋的信息。
5.1.4 危害因素的辨識方法
1)直觀經驗法: a. 對照、經驗法、b. 類比方法。
2)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各部門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本部門內生產作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分析、判斷,找出可能對職業安全健康不利影響的各類危害因素。
5.1.5 評價依據:
1)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的規定;
2)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因素影響的范圍、嚴重程度、頻次;
3)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因素對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程度;
4)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因素對公司發展的影響程度;
5)社會、員工、投資方對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
5.1.6評價方法
1)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組織對潛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評審;
2)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評價采用“風險評價指數矩陣法”。
3)風險分類:不可接受的風險稱為重大風險,不希望有的風險稱為重要風險。
4)評價結果應形成《各崗位安全及職業危害風險評估報告》。
5)根據風險程度及公司能力和發展規劃,制訂相關的糾正或預防措施。
5.1.7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須對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因素重新進行辨識與評價
1)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變更和增加時;
2)發生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和環境污染事故后;
3)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時;
4)第三方審核或監測提出新的要求時。
5.1.8風險控制措施
1)不需要評審即可接受的風險:不需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記錄;
2)有條件接受的風險:通過評審決定是否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如需要,應考慮投資效果更佳的解決方案或不增加額外成本的改進措施。同時,需要通過監測來確保控制措施得以維持。
3)不希望有的風險:應努力降低風險,仔細測定并限定預防成本,并應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實施措施減少風險。在該風險與嚴重事故后果相關的場合,進行進一步的評價,以確定是否需要改進的長遠控制措施和當前簡易可靠的控制措施;
4)不可接受的風險:直至風險降低后才能開始工作。
1. 相關文件
《現場安全與個人防護用品的選擇和使用管理程序》
2. 表單
《各崗位安全及職業危害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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