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輻射事故的發生,確保輻射安全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小組負責全院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
2. 輻射裝置在使用前必須取得環保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評價報告;使用過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進行監測。
3. 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取得放射人員工作證。
4. 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必須正確佩戴個人劑量監測儀;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時,必須正確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直接接觸射線時需按標準穿著防護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因輻射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的異常照射事件的發生。
6. 放射工作場所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
7. 輻射裝置使用科室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護監測規范。按照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8. 發生輻射事故時,應按照《院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及時報告醫教部和相關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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