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及卜級部門文件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我礦實行三班八小時工作制度,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特做如下規定:
一、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并縮短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
二、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C°,機電沒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C°;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C°,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4 C°時,否則,必須停止作業。
三、在產生粉塵、煤塵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應采取相應的滅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并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在濃度大時應縮短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超過最高允許濃度時,必須停止作業。
四、任何領導和組織都不得讓員工在職業危害場所下加班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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