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輻射相關法規的要求,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
2. 對本單位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3. 依法辦理環境影響審批、驗收、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相關手續。作為診療機構,依法取得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4. 輻射工作場所必須符合主管部門的法規及標準的要求,獲得許可并經監測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 輻射工作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警示標識、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防止人員受到意外照射。
6. 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 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期間由單位安排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體檢。
8. 依法對本單位射線裝置工作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編寫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報告除總結本單位全年輻射工作外,還包含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輻射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監測結果。
9. 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各項整改意見。
10. 配備輻射工作人員和受檢者防護用品,指導受檢者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11. 加強安全責任意識,排除各項安全隱患,做好防火、防盜等各項安全措施,加強安全保衛,防止無關人員隨意出入。
12. 制定輻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習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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