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險因素的檢測及評價工作,包括日常檢測、評價檢測、監督檢測、事故性檢測。
3.內容
3.1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組織開展對本公司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監督檢測工作,為保障檢測工作規范進行,應聘請經當地安監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并簽定委托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檢測項目、檢測時間、檢測地點或崗位、檢測報告書出具方式、費用結算等;
3.2公司應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如實提供生產工藝流程、主要原輔材料、產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防護措施、崗位設置及接觸時間等相關資料;
3.3現場檢測時,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應該提供必要協助,并對工作場所生產運行狀況及職工職業接觸情況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檢測過程和結果負責;
3.4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3.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工業衛生評價,并整理分析結果建立技術檔案;對不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的,禁止投產使用直至符合要求;
3.6采樣點、采樣點的數量、采樣對象以及采樣時間段的選擇,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3.7檢測方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衛生檢測檢驗方法和標準進行;
3.8檢測項目為《高毒物品目錄》中的高毒化學物,至少每個月監測一次;檢測項目為《高毒物品目錄》外的其余化學物質或粉塵,每年至少監測一次;檢測項目為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量一次;職業危險因素評價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3.9對于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接觸限值的監測地點或崗位,公司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并應該適當增加檢測次數;
3.10檢測、評價結果應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并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報告,同時向勞動者公布;
3.11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內職工反映的工作環境問題督促落實;
3.12各部門應對本部門職業健康環境進行經常性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崗位應及時建立整改方案并按計劃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督促整改。
4.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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