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職業病,對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生產經營快速、穩定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作用和長遠的意義。為增強勞動者自身健康及相關權益的自我保護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璺定,結合礦實際,特制定勞動者對公司職業病防治的監督制度。
一、勞動者應當學習、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有組織、有程序地及時報告。
二、監督、促使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落實
1、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享有獲得職業健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享有了解工作場所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和應為采取職業病防治措施的權利。
4、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享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享有拒絕違章指揮和拒絕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
7、享有參與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公司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上述所列權力,因勞動者依法行使其正常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四、勞動者經醫療衛生機構體檢后,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習慣成觀察對象),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應其知情引起重視,以便更好地做好自我保護。
五、勞動者調離我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六、公司應積極創作條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保護津貼標準和勞保用品質量。
七、公司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八、公司應當依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到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工傷社會保險和獲得賠償的權利,以上監督制度應在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的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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