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通防科由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2、對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測,按相關規定支付技術服務費用。
3、自測項目應有相適應的監測設備和條件,并實施經常性維護、檢修,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所用監測計量器具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定。
4、監測項目和測試條件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5、監測方法按照國家有關煤礦職業危害標準執行。
6、監測頻次應根據生產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性質、變化情況以及危害程度分類,一般連續采樣測定 3 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7、公司勞動工資部應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和評價結果進行搜集、匯總、存入煤礦職業危害檔案,定期上報有關單位。
8、勞動工資部應及時向作業人員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結果,并報集團公司和自治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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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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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