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認真搞好職業病防治控制工作,使公司職業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使職業病發生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促進公司職業病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柞水縣國寶公司所有從事職業病管理的相關人員。
三、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四、制度內容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性健康檢查是礦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時所進行的醫學檢查。
2、新進公司職工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聯系并委托有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其進行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
3、在崗前職工健康檢查的資料和體檢結果(診斷證明書),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收集并管理。
4、對未進行崗位職業性健康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或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其上崗或從事有關作業。
5、凡在崗職工,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聯系委托有資質疾病防控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普查,一年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檢查。
6、凡調出或退休人員,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委托有資質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離崗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7、對在崗期間,或離崗時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及診斷結果,均由綜合辦負責收集歸檔保存,并將診斷結果由職業病防治辦公室負責匯報公司領導及時告知本人。
8、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職業健康檢查所規定項目”,對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9、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委扯皮。
10、所委托的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和診斷結果的可靠性,準確情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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