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公司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車間承包戶各自承擔。
2、公司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由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公司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避過那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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