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就是為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規避人員傷害、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二條 項目經理部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0000 標準、建設單位和集團公司對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并完善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證措施。
第三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為項目所有人員辦理在現場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通過對人員、機具、設管、材料、方法、環境等要素的過程管理,實現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第二章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第六條 職業健康安全總目標
確保項目員工無職業??;確保安全無事故,實現零事故工程。
第七條 施工安全目標
7.1、杜絕因工亡人事故。
7.2、職工因工重傷率控制在0.5‰以內,輕傷率控制在5‰以內,職業病發生率控制在1.2‰以內。
7.3、減少或消除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保證人員健康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失。
7.4、減少或避免各類危害事件的發生。
7.5、在鐵路營業線施工中,確保不發生施工責任的行車事故。
7.6、實現安全標準化工地。
第三章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組織
第八條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機構
8.1、項目經理部成立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王光華)任組長,項目總工程師(李影)、安全監察長(雷云橋)任副組長,各部部長、主任等人員為成員。
8.2、項目安全質量部是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8.3、項目經理部應明確項目領導、各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9.1、項目安全質量部按規定配安全監察工程師。
9.2、各工程隊配專職安全員。如工程隊承擔施工的工點分散時,每個工點至少配一名專職安全員。
9.3、工班配置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控制
第十條 強制性規定
10.1、項目經理應對工程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10.2、項目經理、分管安全負責人、專職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 安全事故的處理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事故調查程序組織實施調查,依法取證,分析、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明確、處理事故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并進行安全事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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