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 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 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并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后是采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 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 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 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 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溫、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