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由工長或施工員負責。
二、工長或施工員必須在工人入場后開始工種作業之前對所有相關作業人
員進行書面交底,每個作業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須簽字(加蓋手印)。
三、工長或施工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時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作有針對性的交底(本辦法附錄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僅供參考,如有特殊情況,應另加補充)。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完后,交到項目安全員處,由安全員負責整理歸檔。
五、有違反以上條款者,據其情節輕重,按《員工守則》相關條款予以處理,直至建議人事部門辭退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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