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衛生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2、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廠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廠職工公布。
3、所測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場所及測定日期,由衛生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高溫測試每年一次,噪聲每年一次,化學毒物每年一次,電焊塵每年一次,金屬試驗每年一次)
4、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區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檢測,并由其出據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
5、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結果評價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