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
(二十六)煤礦企業應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每年將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結果進行匯總并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年度職業危害申報結果匯總后,及時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十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十九)煤礦企業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十)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詳見附表)應加蓋公章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三十一)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三十二)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十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煤礦粉塵危害防治
(三十五)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 游離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
煤塵 | ≤5 | 5.0 |
巖塵 | 5~10 | 2.5 |
10~30 | 1.0 |
30~50 | 0.5 |
≥50 | 0.2 |
水泥塵 | <10 | 1.5 |
(三十六)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 生產工藝 | 測塵點布置 |
回采工作面 | 采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 回風側10~15m處 |
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鉆機鉆孔、煤電鉆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 在回風側3~5m處 |
掘進工作面 |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巖、人工裝巖、刷幫、挑頂、拉底 |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 在工人作業地點 |
風鉆、電煤鉆打眼、打眼與裝巖機同時作業 |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
錨噴 | 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
轉載點 |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巖)點及翻罐籠 | 回風側5~10m處 |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
井下其他場所 |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
露天煤礦 | 鉆機穿孔、電鏟作業 | 下風側3~5m處 |
鉆機司機操作鉆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 司機室內 |
地面作業場所 |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
(三十七)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采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 監測地點 | 監測周期 |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 采、掘(剝)工作面 | 3個月1次 |
其他地點 | 6個月1次 |
定點呼吸性粉塵 | | 1個月1次 |
粉塵分散度 | | 6個月1次 |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 | 6個月1次 |
(三十八)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 測塵人員數量 | 測塵儀器數量 |
<20 | ≥1人 | ≥2臺 |
20~40 | ≥2人 | ≥4臺 |
40~60 | ≥3人 | ≥6臺 |
>60 | ≥4人 | ≥8臺 |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 ≥2人 | ≥4臺 |
(三十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四十)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四十一)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于95%,并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于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四十三)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并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四十六)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四十七)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四十八)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礦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鉆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鉆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