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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