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實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鑒定制度、危房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危房鑒定機構鑒定不及時或鑒定失實,導致危房出現事故的,對主要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校長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學校危房事故造成傷亡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重特大危房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已鑒定為危房,仍繼續使用,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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