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嚴禁學校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及火藥類物品,嚴禁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六條 學校辦公室、總務處、教導處要嚴格加強對實驗室、電教室、財務室、檔案室、圖書館、倉庫的管理,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建立檔案備查。存放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要設在遠離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七條 學校保衛科、網管員應加強對校園計算機網絡的管理,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影響學生。
第五章 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德育處、年段、班級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①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德育處、年段、班級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報請保衛科備案校長批準后,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②學校活動組織者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小第二十九條 學校德育處、年段、班級組織學生參加實驗、社會實踐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學校應與實習單位共同制定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危及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其他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如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等。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德育處、年段、班級對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客運車輛駕駛證件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其活動所租用的車輛、司機證照復印件需提交保衛科備案。
第六章 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三十二條 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新器械和設備投入使用前,體育教師要先對其進行性能測試,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三十三條 學校德育處、教導處、全體體育老師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檢,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四條 學校總務處、衛生室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任何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學校總務處、學生營養午餐服務部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在食品采購、存儲、加工和供應、銷售等環節,加強管理和監督,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①學校應為師生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采購食品時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把好加工過程的衛生關和食品存貯關,落實衛生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度。嚴禁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②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實行持證上崗,并進行定期體檢。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③學校要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對食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七章 校園秩序安全
第三十六條 保衛科要另行安排值班護校,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安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全體教師都有護校值班的義務。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保衛科應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學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①學校正常教學活動時間,一律禁止社會閑散人員進入校園,非公務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校。
②學校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每天中午、下午放學,值日長、保安員、負責公共場所的值日教師要組織梅山村的學生上車回家。
③學校保衛科應與公安交通部門協作,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建立"綠色通道"。
第三十八條 教師不得將異性學生單獨留在宿舍進行談話、輔導或幫助料理其他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總務處應加強財物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條件時應配備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監控設備,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四十條 學校保衛科應與公安、工商、交通、衛生、文化、城監、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治安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傷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制度,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險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相關處室或責任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在1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發生師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應及時上報市教育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班級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由于學校或教師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由學校報請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安排
1、上班期間由門衛和值勤人員輪流值班。
2、夜間由行政人員、后勤人員和部分住校教師守護值班。
3、節假日由校行政領導帶班,部分教師值班。
4、重點部位和要害部位由專人值班守護。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員在當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保持警惕,不遲到、早退或脫崗。
2、對各部位每小時巡查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發現失竊,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發現重大情況應立即報告領導的同時要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3、負責傳達上級機關的電話通知,接待因公來訪的人員。
4、保管好值班物品,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移交手續。
5、做好當班情況記錄和交接班工作,并負責值班室清潔衛生。
三、處罰措施
1、值班人員遲到、早退、脫崗、制度,按本校考勤規定處理。
2、在規定的值班時間發生了案件或事故,對缺崗、遲到、早退、脫崗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四、學校防火安全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防火安全責任,有效地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消除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防火安全,根據我校具體情況,實行三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級管理機構
1、學校指定一名處級領導為消防安全負責人,領導學校防火安全工作。
2、各處、組、室、館、食堂的負責人及班級的班主任為本單位部門防火安全負責人。領導本單位、部門防火安全工作。
3、辦公樓、教學樓、綜合樓、生活樓指定一名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二)學校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一級)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標,負責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2、負責組織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防火警惕性。
3、負責檢查各部門防火安全組織工作情況。
4、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排除火險隱患。
5、負責規劃消防設施,組織檢查消防器材設備管理的情況。
(三)各部門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二級)
1、各部門的領導,是本單位(部門)的防火負責人,負責向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防火警惕性并保證本部門的防火安全。
2、認真宣傳貫徹消防法和安全保衛制度。
3、每日上下班時應先認真檢查本部門及責任區內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或異常現象。
4、合理使用電器,不超負荷;不亂拉、改搭、遷線和安裝燈頭插座等。
5、管理好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和消防器材。
6、發現火情,應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同時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四)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三級)
1、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
2、每天對責任區范圍內防火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難以處理的應及時向本部門直至學校領導報告。
3、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4、督促師生員工管理好消防設備器材,保證有效使用。
(五)用電防火安全制度
1、學校內電器設備,應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公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2、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或自行搭線,電器設備和電線設備及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3、不準使用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爐的,應經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制度,專一保管。住宿人員在使用電器時應認真檢查電器是否安全合格,不合格的杜絕使用。使用時不得超負荷,使用后不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
4、電器設備和電線除每月檢查一次外,每年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問題立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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