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染性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病理性醫療廢物等需要焚燒的醫療廢物必須交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集中處置。
二、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相關的廢物管理,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三、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交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集中處置。
四、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如細胞毒藥物,必須由科主任批準,交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集中處置。
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違者罰 5000 元。因科室管理不當造成醫療廢物流失罰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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