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二、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經過相關培訓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遵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管理法律法規。
四、從事放射治療工作人員應取得衛生部《大型醫用設備上崗證》,并定期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放療科主任負責放療科質量保證和放射安全防護管理工作。
五、從事放射診療工作必須依照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規定配備必要的個人放射防護裝置,佩戴個人劑量監測裝置。
六、放射裝置場所必須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聯鎖裝置、輻射報警裝置和工作信號指示裝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護管理組織,切實做好放射安全防護工作,發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八、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做好放射裝置的維修保養、劑量監測和環境輻射監測工作,并建立檢查記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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