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院根據醫療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保持合理的庫存。藥劑科應指派專人依據“印鑒卡”的申辦規定,負責向區衛生局申辦、換發 “印鑒卡”,申報用藥計劃及變更手續。按期報送藥品購用情況統計報表。批準核發的“印鑒卡”由專人保管,除購買藥品之用外,不得帶出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庫。
2.購入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時由兩人以上驗收入庫。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3.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醫療機構負責人和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4.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建立專用賬冊,進出庫(柜)記錄。
5.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并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震澤醫院
2012年1月15日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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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