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各類活動的記錄均應按照本制度執行。
2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記錄、資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實驗室記錄、資料應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考核記錄、生物安全檢查記錄、健康監護檔案、事故報告、分析處理記錄、廢物處置記錄、實驗記錄、菌(毒)種和樣本收集、運輸、保存、領用、銷毀等記錄、生物危害評估記錄、生物安全柜現場檢測記錄、消毒、滅菌效果監測記錄等。
4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料檔案原則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復制檔案資料者需經批準。
6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資料、記錄,應通過生物安全委員會的討論、鑒定,批準是否實施銷毀,銷毀應至少兩人實施,做好銷毀記錄。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