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及衛生部等部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醫院終止妊娠藥品采購使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本院終止妊娠藥品的采購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終止妊娠藥品是指用于懷孕婦女提前終止妊娠所用的藥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種:
(一)米非司酮片(別名:含珠停、息隱);
(二)米索前列醇片(別名:喜克潰);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別名:利凡諾、雷弗諾爾);
(四)催產素注射液(別名:縮宮素);
(五)卡前列甲酯(別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獲準生產和銷售的其他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如天花粉蛋白(別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別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環氧司坦(別名:愛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別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條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定點經營終止妊娠藥品的經營企業采購藥品。
第五條 建立購買、驗收、入庫記錄,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條 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在本院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禁止非婦產科醫生開具終止妊娠藥品處方。處方應單獨開具。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按照醫院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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