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組織實施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處、農村公路管理處、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地方海事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具體實施工作。
局其他相關處室、各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配合做好重點監管名單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是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營運車輛及相關駕駛員的名單。
第五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20%以上的車船或者從業人員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四)在安全檢查中連續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或未按規定建立相應安全管理體系的。
第六條 營運車輛駕駛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發生超員20%、超載30%以上或違法嚴重超限的;
(三)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為的;
(四)拒絕或逃避安全監管,暴力抗法、沖卡或擅自載客出站、站外非法攬客的;
(五)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逃逸的;
(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七)故意破壞、擅自關閉、遮擋車輛安全監控設備的;
(八)存在嚴重危及安全的駕駛行為的。
第七條 營運車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非法更改車輛安全設施設備,車輛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缺陷,被滯留或限制營運的。
第八條 發生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給予企業12個月的公布期,營運性車輛9個月的公布期,駕駛員6個月的公布期,并將其納入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
第九條 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一)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分級審核獲取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企業、營運性車輛、駕駛員,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
(二)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告知轄區范圍內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的企業或者營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關違法違規事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將核實后的情況報送局安全監督科。
(三)經局安全監督科核準,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四)局安全監督科應送達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通知至有關企業或營運性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
(五)局安全監督科負責在局網站上,向社會統一公布全省涉及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更新。
第十條 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 (一) 公布期滿,局安全監督科應將企業、營運性車輛、駕駛員信息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公布欄中移除; ? (二) 企業、營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向安全監督科提出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申請,經檢查驗收合格后,將企業、營運性車輛、駕駛員信息提前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中移除。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檔案。內容包括: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對象基本情況、整改方案、隱患排查整改記錄以及歷次檢查記錄、執法文書等,并建立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公布事項應當包括企業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公布事項應當包括駕駛員姓名、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營運性車輛公布事項包括車牌號碼、所屬企業、車輛籍所在地、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第十三條 在公布期內,再次發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的,局安全監督科應當相應延長其公布期。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輛,采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安全管理措施。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扣或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或延長公布期1次以上的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暫扣運輸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或延長公布期1次以上的營運性車輛,實施安全檢查檢驗,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規范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禁止車輛離站營運、暫扣經營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輛和駕駛員,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各項評比資格。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貫徹意見。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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