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關于加強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廣東省汽車客運站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為了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車輛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參加營運,規范車輛安全檢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進入客運站場的車輛,必須經車輛回場檢驗合格方可發班。
2、進入客運站場發班的車輛,必須與所在的站場簽訂車輛回場檢驗合同或協議,無合同或協議的不予配客發班。站場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提供有償服務。
3、車輛回場檢項目,嚴格執行《廣東省汽車客運班車報班安全例檢記錄表》內容、標準和要求,該檢的項目一項不漏。檢查的項目要求有明細記錄和時間、檢驗員簽名。
4、客運調度必須憑《車輛安全技術合格證》或《車輛維護竣工檢驗合格證》安排車輛發班。無證發班要追究當事人員責任。
5、貨運車輛必須安排人員每天對回場車輛進行檢查,做好記錄,調度憑檢驗合格證安排貨運任務。
6、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要通知駕駛員(車方)進行強制修復,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隱患。復檢確認合格發給《車輛安全技術合格證》方可發班。
7、安檢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熟悉汽車專業技術性能,通過交通運輸行業資格考試合格,領取《安檢員合格證》方可上崗。
8、安檢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利益,放行為經檢驗或降低安全技術標準的不合格車輛。一經發現作違紀嚴肅處理,追究其失職責任。因機件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9、司乘人員必須遵守站場車輛回場檢制度并自覺接受車輛檢查。對經檢查有問題或不合格的車輛,要聽從安檢員的技術指導,及時修復故障,嚴禁以非法或強行手段獲取《車輛安全技術合格證》。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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