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t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t望的樹木。
???????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視等設備;
??????? (五)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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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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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 第二十六條? 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 第二十七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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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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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投入正式運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的;
???????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的;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預案的。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 第三十九條? 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運營時,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時,未提前向社會公告和報告主管部門的;
???????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時,未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的。
???????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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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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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大運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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