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執行《調車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要三人同一臺車作業。
第三條 根據作業區域的不同,及時、準確地調整無線電臺頻道,并保持電臺工作的良好狀態。
第四條 上、下車前,要選好地勢,提示司機降低車速,看好手把桿、腳登子,不準搶上搶下。
第五條 上、下車時應在司機的同側,上下車必須面向列車前進方向,不準倒上或倒下車。
第六條 惡劣天氣(雨雪霧)及遇有棚車.圓木車.蓬布車.超高車,作業條件不允許時,可在司機異側上下車,但必須停車時上下。
第七條 車下指揮機車時,必須站在線路間安全位置,運行中不準進入司機室內,不準跨越車輛。
第九條 牽引和推送敞車時,重車要站在車的中央或騎好車幫,空車時要騎好車幫。拉頂棚車和雜貨車時要坐好,行進中不準站立或走動,要抓緊坐穩。注意空中障礙物。
第十條 運送裝載危險品貨物車輛時,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掌握各種調車信號機的顯示及本作業區內各股道存車數。
第十二條 作業前,指揮作業的掛鉤員必須確認線路開通位置正確,線路兩旁堆放貨物合乎行車安全要求,信號已經開放,所有掛鉤員均處于安全位置后,方能向司機發出動車指令。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若確認線路不合乎行車安全要求時,有權拒絕作業,待線路符合安全行車條件后,再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 在下坡道上掛車時,車輛必須逐一連掛好,并采取防溜措施。
第十五條 單機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單機去機務段除外),至少有一名掛鉤員在機車運行前方走板上領車,并由一名掛鉤員負責指揮。牽引時,最后一輛車上必須一名掛鉤員壓車,并負責監視車輛運行狀態(東港二、五調車場除外)。
第十六條 推送車輛運行時,車列前方第一輛車和第二輛車上必須各有一名掛鉤員領車,由第一位車上掛鉤員指揮機車作業,第二位負責監聽,當第一位掛鉤員的聯系中斷時,由第二位掛鉤員指揮機車作業。
第十七條 運行中掛鉤員必須不間斷地了望,及時向司機發出作業指令,司機應呼喚應答,如未呼喚應答,應立即再發指令。
第十八條 作業中如遇有看不清信號、命令不清、聯系脫節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時,應立即指揮機車停車。
第十九條 溜放作業前,要檢查開口處鉤提鏈連結是否良好,嚴禁在作業中邊跑邊提鉤或進鉤檔子摘鉤,控制好溜放速度。
第二十條 機車在電氣化區段進行作業時,掛鉤員頭部不準探出車幫。不準登上車輛使用手制動。不準登上機車車輛的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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