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執行《調車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接班后必須對所管轄的道岔進行檢查,確認是否靈活、密貼,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條 要隨時注意機車作業動態,正確排列所需進路,確認尖軌密貼后,再給行車信號。
第四條 不準搶扳道,車輛不過標不準扳道。
第五條 機車車輛通過后必須將道岔扳回原定位,發現道岔或線路故障影響行車安全時,必須立即報告。
第六條 車輛壓警沖標不準向鄰線放車。
第七條 作業中要站在安全的位置上,及時向來往的機車車輛正確顯示信號。機車車輛去向不明不準盲目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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