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 作業。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電熱器等設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八)參建單位人員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處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況;
(五)作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八)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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