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試中心機動車輛的統一管理,有效使用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確保機動車安全行駛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科試中心執行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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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組織
??? 第三條 為使科試中心機動車輛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設立交通安全小組,其在總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和車輛管理部及科試中心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負責科試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科試中心分管領導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科試中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開展各種安全行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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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
??? 第四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統一進行管理,并積極配合總院安排的機動車年檢工作。負責一切規費的繳納。
??? 第五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使用應優先保證生產需要,對未出差的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根據車源情況統一安排。
??? 第六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維修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送修人員應提出維修的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報告,報分管領導審核,主任審批。
??? 第七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應明確駕駛員責任,每周實施檢查及定期保養,以維護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 第八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概由駕駛員負擔,特殊情況下的罰款,視情況經科試中心主任同意簽字后由科試中心負擔。
??? 第九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組組長,提出詳細的事故報告。由綜合事務部在12小時內向總院車管部報告,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 第十條 科試中心各部門需要使用機動車時,應事先填寫“派車單”,需在市區或郊縣內用車的,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長途出差和項目外業任務用車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無“派車單”者,禁止出車。
??? 第十一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原則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中心專職駕駛員駕駛方可派出,用車所產生的費用由外借單位(個人)承擔。
??? 第十二條 節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公務用車,需向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說明原因,由綜合事務部調派,事后需補填“派車單”。
??? 第十三條 科試中心職工及親屬急病、女職工生產住院或紅、白喜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綜合事務部酌情安排,用車所有費用由科試中心承擔。
??? 第十四條 為確保用車安全,原則上不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需非專職駕駛員駕車者,須報分管領導批準。使用人用車完畢后應及時將車鑰匙及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否則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權。
???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駛回后應停放在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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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 第十六條 科試中心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科試中心相關的規章制度。
??? 第十七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機動車輛的各種證件、行車執照及機動車鑰匙攜帶保管,經常對機動車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確保出車前各種證件齊全有效。
??? 第十八條 駕駛員的培訓接受總院車輛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安排。
???????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愛惜機動車,平時要注意機動車的保養,經常檢查機動車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機動車進行檢修,確保機動車行駛正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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