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 3.4.7 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 3.4.9 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 3.4.10 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 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 3.5? 裝卸規定
???????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聽從作業區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 3.5.3 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 3.5.5 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 3.5.7 保衛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場行駛。
???????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
??????? 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混合車道行人、騎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
??????? 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
??????? 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 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 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 3.7.1.1 輕微事故
??????? 一次輕傷(1-2人);
???????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
??????? 3.7.1.2 一般事故
??????? 一次重傷1-2人;
???????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 3.7.1.3 重大事故
???????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 重傷11人以上;
???????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 3.7.2 廠區外道路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計上報。
??????? 3.7.3 交通事故廠區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廠區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 3.7.4.1 發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
??????? 3.7.4.2 發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處理。
??????? 3.7.5 車輛在廠區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進車作業票、憑票進入。
???????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經門衛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和出入證,按規定線路行駛、出入。
??????? 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定行駛。
???????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 3.7.9 除企業轄區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
??????? 3.7.10 各生產裝置區、油品罐區、瓦斯區及其它禁行區,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
??????? 3.7.12 跨越廠區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 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 3.7.14 廠區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
???????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 4.1? 相關文件
???????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4.2? 記錄??
??????? 5? 更改
???????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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