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與職權
第三條 公司各有車部門對本部門駕駛員所駕駛車輛的安全行駛負有管理責任,負責駕駛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總經理工作部(以下簡稱總經部)統一負責公司車輛年檢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工作。
第四條?安監部部和總經部為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監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所有車輛交通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公司兼職司機資格審查、考核和準駕證的發放。
第五條?總經部要對公司各種車輛和駕駛員建立檔案,掌握公司車輛技術狀況以及駕駛員的技術水平,并組織全體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學習和教育活動。
第六條?安監部部和總經部有權檢查、指導、考核有車部門車輛管理工作。發現車輛或駕駛員嚴重不符合出車條件時,有權制止駕駛員出車,同時追究派車單位領導責任。
第七條?如果公司車輛發生交通肇事,安監部部與總經部共同協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調查及處理工作。
?第三章 對駕駛員的要求
第八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駕駛員要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允許嚴禁私自動車。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以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嚴禁任何人無證駕車,嚴禁駕駛員出讓駕駛權(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風廠和項目部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司下發的準駕證方可動用車輛。
第十一條?駕駛員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預想,隨時處理可能遇到各種突發險情。
第十二條?車輛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況較差或駕駛員不熟悉地段行車時,應特別注意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在出車前除履行出車手續外,駕駛員還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如:制動部分、行走部分、轉向部分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在車輛故障消除前嚴禁出車。派車人員應詢問駕駛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查看精神狀態,如發現駕駛員不具備安全出車條件,可改派他人出車或不出車,駕駛員如果感覺狀態欠佳可拒絕出車。
第十五條?駕駛員在出長途車時應在中途停車休息,嚴防疲勞駕駛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如果發生交通肇事或車輛損壞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部匯報,以便及時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人員不得違章乘坐。駕駛員不準私自搭載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發生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同時還要追究駕駛員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車輛行駛時駕駛員嚴禁吸煙、飲食、使用手機。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十九條?駕駛員嚴禁私自出車或將有限制工作范圍的車輛駛出規定范圍。
第二十條?駕駛員擅自變更行車路線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據國家和地方交通部門規定,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應由總經部及時給予報廢,如車輛狀況尚好,還可以繼續使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且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超期服役車輛應對其行駛、維修及異常情況做好記錄,確保車輛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當車輛報廢或變更車主時,必須在規定時間辦理完相關手續,不得在車輛報廢或過戶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續辦完后經安監部部審查合格后交總經部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二十三條?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車輛在行駛中除駕駛員、副駕駛員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