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區境內舉辦重大活動的安全管理。
??????? 前款所稱的重大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經貿、文化、體育、招聘等集會活動和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組織的10人以上外出參觀考察的活動。
??????? 第三條 重大活動的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 安監、公安、質量技術監督、交通、消防、文化、體育、經貿、教育、民宗、旅游等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重大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重大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 第二章 安全職責
??????? 第四條 我區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舉辦重大活動,應在舉辦重大活動20個工作日前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主辦單位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許舉辦活動的批復,并抄送當地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備案。
??????? 主辦單位對活動的安全承擔第一責任。審批單位對活動的安全承擔監管責任。
??????? 第五條 重大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部門應予批準:
??????? (一)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
??????? (二)主辦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 (三)活動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四)活動的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 (五)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六條 重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 (三)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 (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 第七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 (一)就所組織的活動進行安全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工作方案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主辦單位要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 重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有:舉辦的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安全工作的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車輛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員,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 (三)配備與重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專業安全工作人員。
??????? (四)為重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 (六)對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 (七)接受公安、安監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 重大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就前款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安全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協議規定,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
??????? (八)外出參觀考察需要包用車輛的,應嚴格按照客運管理包租車輛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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