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在相應工位進行公示,提醒和規范各崗位工作人員的生產操作。
第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每季度召開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和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帳和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每次安全生產會議及檢查情況,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維護更新、安全生產檢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
第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有關火災、食物中毒、工傷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必須根據承修危運車輛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指揮架構、通信聯絡、報告程序、應急設備的儲備和處理措施等內容。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每年演練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場地的安全生產例行檢查制度,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產設備安全和生產操作安全。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參照《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指引》(穗維管[2007]43號)要求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負責,及時報告安全生產隱患,并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意見。
機動車維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工作人員和生產場地進行考核。企業應當對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對生產場地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有關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范,未建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產管理記錄不齊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絕整改的,由經營所在地維管部門進行通報。
集團式經營企業或連鎖經營企業,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違反本規范的,追究其上級主管總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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