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暫時停止使用;
??????? (四)告知其它職能部門;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 有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非法、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行政處罰。
??????? 第十二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在《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格式見附件)內做記錄,并簽發《港口安全檢查報告》,標明隱患及處理意見,簽名并加蓋港口安全檢查專用章。
??????? 《港口安全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留港口經營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門。
??????? 對于隱患處理意見為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報告中注明理由。
???????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管理部門簽發的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治理。
???????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在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后,應當向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復查。港口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復查。
??????? 第十五條 對已整改治理的隱患,經復查或者跟蹤檢查合格后,檢查人員應當在企業留存的《港口安全檢查報告》中簽名并加蓋港口安全檢查復查合格章,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 第三章 檢查記錄管理
??????? 第十六條 適用本規則的港口經營人必須持有《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
??????? 《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由港口經營人向港口管理部門申領、補發、換發。
??????? 《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使用完畢或者污損不能繼續使用的,應向港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并交驗前一本《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交驗完畢后港口經營人應當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遺失或者滅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 第十七條 《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應當連續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頁、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毀損。港口經營人不得偽造、變造、租借、冒用、騙取《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
???????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隱患”,系指任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 第二十條 港口設施保安履約工作依據交通運輸部《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執行。
??????? 第二十一條 《港口安全檢查記錄簿》和《港口安全檢查報告》由市港航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規則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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