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指導思想,管理機構,管理范圍;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進廠復驗、安裝、使用登記、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檢驗、耐壓試驗、安全附件管理等規定。
???????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的管理。
??????? 2 總則
??????? 2.1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一生管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沒有提到的內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有關規定。
??????? 3 管理職責
??????? 3.1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基建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復驗、安裝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公司內所有單位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 3.2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由設備員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 4.1 壓力容器管理
??????? 4.1.1 壓力容器管理與檢驗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原勞動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檢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原化工部頒發的《在用化工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化檢規》)。
??????? 4.1.2 壓力容器管理范圍
???????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 a) 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
??????? b)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等于25Mpa.L;
??????? c)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 4.1.3 壓力容器設計
??????? 4.1.3.1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應在圖樣上注明對使用的特殊要求,并應與使用單位協商提出推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措施。
??????? 4.1.3.2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要求。
??????? 4.1.3.3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質保體系和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對定型壓力容器的選型有權提出意見。
??????? 4.1.4 壓力容器訂購
??????? 4.1.4.1 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訂購有相應制造資格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須有安全監察機構監檢章。
??????? 4.1.4.2 訂購的壓力容器交貨時,必須同時帶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 4.1.5 壓力容器制造與組焊
??????? 4.1.5.1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制造資格。
??????? 4.1.5.2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質保體系監督管理。
??????? 4.1.6 壓力容器進廠復驗
??????? 4.1.6.1 壓力容器進廠時須經設備動力部復檢。
??????? 4.1.6.2 復檢內容
??????? a) 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及其它有關材料。進口壓力容器應具有商檢委托檢驗報告。
??????? b) 各單位要責成壓力容器專業技術人員對進廠的壓力容器進行宏觀檢查,發現嚴重缺陷要向設備動力部報告,由壓檢中心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
??????? 4.1.6.3 復檢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能安裝,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 4.1.7 壓力容器安裝
??????? 4.1.7.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單位。
??????? 4.1.7.2 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Ⅲ類壓力容器、 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等安裝時,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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