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核。吊裝作業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條 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吊裝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許可票的分發、關閉具體管理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