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為了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國務院頒發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了《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條例》和《容規》都是強制執行的壓力容器管理法規,凡是從事壓力大于0.1MPa表壓的各種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
《條例》的主要規定有:
(一)壓力容器的設計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同級勞動部門備案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壓力容器。
(二)壓力容器的制造
凡制造和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超高壓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制造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范圍(即允許或組焊一、二類或三類)制造或組焊。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制造或組焊壓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壓力試驗是指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包括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除設計圖樣要求用氣體代替液體進行耐壓試驗外,不得采用氣壓試驗。進行氣壓試驗前,要全面復查有關技術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制造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需要進行氣密性試驗的容器,要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壓力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設計圖樣要求,且不小于表5—1的規定。
?表5—1 壓力試驗的試驗壓力
? 液壓試驗時,容器要充滿液體,排凈空氣,待容器壁溫度與液體溫度相同時,才能緩慢升壓到規定壓力,根據容器大小保持10~30min,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至少保持30min。氣壓試驗時,首先緩慢升壓至規定試驗壓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對所有焊縫和連接部位進行初次檢查。合格后繼續升壓到規定試驗壓力的50%,其后按每級為規定試驗壓力的10%的級差升壓到試驗壓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設計壓力至少保持30min,同時進行檢查。要注意氣壓試驗時所用氣體應為干燥的空氣或氮氣,氣體溫度不低于15℃。
壓力試驗要嚴格按照試驗的安全規定進行,防止試驗中發生事故。
液壓試驗后檢查,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無滲漏;
(2)無可見異常變形;
(3)試驗過程中無異常響聲。
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必須按照《容規》的規定向訂貸單位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三)壓力容器的安裝
壓力容器安裝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容器使用的安全。壓力容器的專業安裝單位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批準才可以從事承壓設備的安裝工作。安裝作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裝的規范。
安裝過程中應對安裝質量實行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驗收由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應有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參加。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安裝及復驗記錄等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給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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